解析:
在申请离婚诉讼程序中,若男方未能出庭参与审理,虽然依照法律规定仍可作出离婚的判决,一般情况下是以缺席审判的方式进行裁决,然而,这一切的前提必须要明确无误地证明是男方主观上有意避而不见。
换句话说,倘若存在诸如法院指定的不能参与审理的各项法定情形,那么开庭的日期势必要予以顺延,或者寻求其他合适的开庭时间重新安排。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