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列举出了十二种被视为合理使用的情况:
其一,为了个人知识学习、学术研究或审美品鉴之目的,合法使用他人已经公开发表过的著作;
其二,在解读、评论某种作品或解释某个问题的过程中,适度地引用他人已公开的成果以增强说服力;
其三,在报道实时新闻事件时,可以依规在各类媒体上引用已经出版的作品作为参考;
其四,报纸、杂志、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公众传媒机构有权转载或播出其他同行已经发表过的社评、特约评论员文章;
其五,媒体可以把公众场合中的讲话内容刊登或广播,除非作者特意声明禁止此行为;
其六,为学校教育和科学研究之目的,可以选择性地翻译或少量复印已发表的作品,供相关教学及科研工作者使用,但严格禁止出版和发售;
其七,政府机关为履行公务用途而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合理的;
其八,为展示或保护艺术珍藏版之需,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机构可依法复制本方所收藏的作品;
其九,对于已经发表过的作品,可以无偿进行演出;
其十,可以对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及录影;
其十一,可以把已经发表过的汉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
其十二,可以把已经发表过的作品制作成盲文书籍出版销售。
以上法律条款适用于对出版商、艺人、录音录像制作者以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权益有必要的制约和管理。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为。
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有四个条件:一,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但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对这些行为,如果不果断采取防卫行动,使其停止非法侵害,将会对社会、对人身等造成重大危害。二,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三,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四是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