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没有满足下列行为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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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征收方没有满足下列行为的,表明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存在瑕疵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征收方没有满足下列行为的

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总是会用各种手段和方法迷惑大家,以致于很多被征收人搞不清楚到底征收方的行为是真是假、是否可行?因此到最后有人追悔莫及,有人恼羞成怒,甚至可能还引发社会悲剧,所以面临征收,我们需要对征收方的行为有一个整体的判断和警惕,不至于让自己后悔。

征收过程中应当如何分辨征收方的行为瑕疵:

1、规划的目的与要求我们要注意如果需要征收房屋,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

如果有其他利益性的目的和不利因素掺假是违法的,但这个方面的整体判断具有一定的难度。

2、征收公告发布要求我们要注意征收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做出的时候应当及时的向大家公告,公告应当附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并且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是否有告知被征收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的内容。

3、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要求关于安置补偿方案来说,拟定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需要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征求公众的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如果大家不认可的,政府就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征收标准规划的要求在征收过程中,具体可以参考查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标准规划。

例如说:

A.发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是否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B.城乡规划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C.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D.旧城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征收的,因审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这部分需要结合信息公开申请这一环节进行检验。

5、房屋面积测量调查统计结果的要求征收方在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后,应当向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布相关情况的。

6、无证房的区别对待如果是没有经过登记的建筑不能以违法建筑一概而论。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如果认定为合法建筑或者是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就应当给予补偿。

7、选择房屋评估机构条件对于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也要注意是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来确定。

8、先补偿,后搬迁这一点很重要,大家要注意被征收人是要在收到了相应的补偿后,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在搬迁期限内搬走,一般情况下,只要拿不到补偿我们有权利继续居住。

9、违法逼迁受约束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或者阻断道路、堆放垃圾等方法强迫被征收人搬家的都属于违法现象,要受到治安管理条例或者刑法的惩治。

10、司法强拆要提防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大家总是会问到强拆,在这里给大家解释一下,强拆必须要法院来决定即只有司法强拆符合法律要求,而且很容易就可以避免,所以大家可以不必担心。

司法强拆条件(三个条件必须要同时满足):

A.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即被征收人不维权。

B.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

C.征收方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简而言之就是:被征收人没有标明到底同意还是不同意消极懈怠,既不采取维权措施也不搬离的就可能会导致强拆。

所以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维权措施是否恰当。

但时候在某些地区的征收过程中,可能有一些征收机关进行暴力强拆,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必须要及时的报警,并且留下相应的证据以作为自己的后期追究其违法行为的维权依据。

以上十点是我们比较常见的几个方面,希望大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最后预祝所有的被征收人可以拿到满意的安置补偿。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征收方没有满足下列行为的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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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没有满足下列行为的,表明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存在瑕疵?
1、规划的目的与要求我们要注意如果需要征收房屋,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2、征收公告发布要求我们要注意征收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做出的时候应当及时的向大家公告,公告应当附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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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屋征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征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征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
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怎么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1)确认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2)审查四规划一计划;
A、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是否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B、城乡规划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C、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D、旧城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征收的,因审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确定征收范围和两个禁止:
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征收范围,作出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相关通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停止办理的期限最长为一年。
(4)调查登记和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5)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6)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求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论和以公布,并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7)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A、根据征求意见研究修改补偿方案,将征求意见和修改公示予以公布。
B、旧城改造,多数人认为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组织听证,修改方案。
(8)选定评估机构。
A、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B、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9)初步评估。由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地产市场均价和征收所需资金总额进行评估,确定征收补偿资金预算。
(10)存储补偿安置资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补偿资金到位由金融机构出具证明。
(1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2)决定征收并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来源:中国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网《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十二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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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征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
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怎么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1)确认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2)审查四规划一计划;
A、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是否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B、城乡规划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C、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D、旧城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征收的,因审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确定征收范围和两个禁止:
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征收范围,作出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相关通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停止办理的期限最长为一年。
(4)调查登记和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5)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6)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求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论和以公布,并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7)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A、根据征求意见研究修改补偿方案,将征求意见和修改公示予以公布。
B、旧城改造,多数人认为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组织听证,修改方案。
(8)选定评估机构。
A、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B、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9)初步评估。由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地产市场均价和征收所需资金总额进行评估,确定征收补偿资金预算。
(10)存储补偿安置资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补偿资金到位由金融机构出具证明。
(1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2)决定征收并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来源:中国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网《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十二个环节》)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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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拆迁协议应当满足下列这几点?
一、合格的签订主体:一、合格的签订主体;拆迁补偿协议相当于一个合同,而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地位平等、双方合意的基础之上。二、补偿协议应是双方的合意;补偿协议应建立在双方自愿、合意基础上。三、协议内容必须涉及拆迁补偿的支付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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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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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下列情况,达到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二)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三)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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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满足下列这几项,被拆迁人赶快签字吧
一、合格的签订主体:一、合格的签订主体;拆迁补偿协议相当于一个合同,而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地位平等、双方合意的基础之上。二、补偿协议应是双方的合意;补偿协议应建立在双方自愿、合意基础上。三、协议内容必须涉及拆迁补偿的支付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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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在老家有几块土地,并且遭到了别人的承包,我在征收费用的时候有了纠纷,请问下村里土地征收纠纷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性质和归属法律规定不明确。承包地之外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征收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归属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农村土地权属的立法界定不清,大量的补偿费无法为农民所掌握,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分配给该物的所有者,通常为农民个人所享有;安置补助费国家规定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若农民自谋职业,应发给农民个人。但现行的立法模式并没有为“集体”作出严格界定,现实中农村集体土地一般存在三种模式,即乡镇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对所有权主体多级性和不确定性的规定,反而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导致了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因为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解散,原来属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已经分给各村内小组的农户承包经营,而且当初分地的时候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大多不健全,在土地未被征收时这种潜在的权属不清问题一般不太引人注意,但是当面临补偿金的时候,三个主体都争抢土地补偿金,即使属于村内小组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乡镇、村克扣、截留补偿金的不正常现象大量存在,补偿金落实到真正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
2、国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的,其补偿标准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而土地补偿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较土地实际产出价值而言往往失真。由于政府作为利益参与方分享土地征收的利益,被征收方又极少参与征收过程,导致很多地方政府常常按照法定最低标准给予补偿甚至连法定的最低标准也达不到,在自由裁决的权限内,出现显失公平的不合理现象更是常见。实践中政府往往以支付较低的补偿费为对价获得土地,再以很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入市场,但失地的集体组织和农民却不能从增值中获利。
3、补偿程序不完善,司法救济难到位。补偿过程中虽有公告和听证的规定,但缺乏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保障渠道。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农民,对农民提出的意见只在确需修改的情况下才改动补偿方案,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另外,发生纠纷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护不能实现。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纠纷的救济途径,而不包括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处理。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各方不能对征地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征收部门裁定,而且该裁定为终局裁定,相对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制度安排,给征收方以过大的权力,而被征收方连起码的司法救济权都没有。双方的攻防武器严重失衡,极易造成对被征收人利益的损害。
征地纠纷,就是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失地农民、村委会、用地单位、政府之间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特殊主体经常表现为:一方是政府或开发商、一方是农民,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导致这类纠纷在处理过程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而且这类案件人数众多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这就对办案的人员有着更高的要求,只有充分的掌握专业知识和案情且具有足够的智慧和胆略才有可能将这类案件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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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军条件必须每项都满足吗,有一条不满足行吗
[律师回复] 不满足结婚条件的婚姻可能无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都明确予以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
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2、婚后尚未治愈。即指结婚时尚未治愈。

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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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三种情形为预征收模式,请被征收人提高警惕
而所谓的“预征收”,则是一些地方琢磨出来的一套全新模式,即先组织潜在的被征收人进行“预签补偿协议”,将补偿标准、数额、方式都谈好了,之后待预签约达到一定比例时(如80%-97%),让房屋征收决定生效,正式启动补偿和搬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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