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诉讼程序中,法院并不具备进行司法鉴定的权限,此项工作应交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执行。
对于选择何种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问题,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由案件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从中指定。
若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获得了人民法院批准,此时双方当事人同样需要协商选定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如协商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最终的决定权将归属于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一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