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遇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即可依法解除单方面的合同约定:
(1)由无法预见与控制的自然或社会事件引发的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结果;
(2)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截止之前,合同另一方已经明示或是通过其自身行动反映出将不再履行其应尽的主要合同责任;以及(3)当合同双方的其中一方存在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且经过适时的催促提醒之后,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纠正这一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