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欲使退股协议具备法律约束力,需满足严苛的三项条件。
其中包括:
(1)协议缔结之双方当事人需要拥有适当的民事行为能力;
(2)该退股协议所呈现出的条款需明确反映出自愿双方的真实意愿;
(3)协议签订过程中并未违反任何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更加没有对社会公众道德规范造成破坏。
股东申请离场时的可行方式包括:
1、股权转让,此种方式为大多数公司一致认可的主要方式,因其操作简便且效率较高;
2、缩小公司注册资本,尽管如此,但仍然需要遵循严格的表决流程以及议事规范,同时还需依法进行公开声明并告知债权人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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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自愿回购股份,在此基础上,股东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提出购买自己持有的股份要求。
当然,我们也要时刻关注回购的法定情境条件;
4、正式清算程序,当公司陷入困境难以继续经营时,股东可选择启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清算程序,然而,实际上这种做法极少见,除非公司真的已走投无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