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答谢诉讼参与者与诉讼参与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诉讼参与者,从广泛意义上说,涵盖了除了法官之外的所有参与到诉讼过程中的个体,这其中既包括诉讼参与者自身,还包含有证人、鉴定人和翻譯员等人在内。
然而,若从狭义层面来看,此类诉讼参与者主要限于证人、鉴定人、翻譯员等相关领域。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狭义上的诉讼参与者与诉讼参与者相比,其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大相径庭;诉讼参与者与民事诉讼的最终结果间并无法律上规定的利害關係,他们参与到诉讼中,仅仅作为辅助角色帮助法官及当事人了解并澄清案件的实际情况。
为了能够履行自身在狭义上应负有的职责,这些诉讼参与者同样拥有某些诉讼权益,承担相应的诉讼责任,尽管如此,他们的诉讼行为并不会对民事诉讼程序的起源、转变或终结产生直接影响。
相比之下,诉讼参与者则与民事诉讼的最终结果息息相关,他们的诉讼行为会对诉讼程序的起源、转变或终结产生重要甚至决定性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