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乙方对解除合同持反对意见,若出现法定的解除事由,则甲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约合同。
如无相应法定解除事由,任何人皆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将构成严重的违约行为。
法定解除事由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无法使合同得以正常实施;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间尚未结束之前,若当事人其中一方公然表明或通过自身的行动表现出不愿意履行其最主要的债务责任;以及其他被法律所认可的解除事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