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股东的风险责任问题:
首先,若公司注册资金未按规定缴纳完毕,且存在出资不足(如虚假出资)或者虚报注册资本的情况,那么由此引发公司法律人格无法合法生成的责任由股东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倘若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已符合公司法中规定的最低限额要求,对于超出之部分,则由股东相应地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若有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行合同的能力严重不足,实践中此类行为将使其对公司的债务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后,当股东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合不清,以及股东涉及的业务与公司业务失去界限时(即存在关联交易),会使得公司法人格随着股东的行动被消解,进而导致股东必须为公司的所有债务负起无上限的连带清偿责任。
至于公司法人自身,需要通过全额投入自己的财产来承担公司债务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