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银行发放的贷款原则上不容许有所变动,这也就意味着借款人仍旧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并且无法规避这一要求,即便银行面临破产困境也不应成为不履行贷款偿还义务的借口。在法律角度来看,贷款本身构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故不太可能出现银行破产,储户便可免除贷款偿还义务的状况发生,因此银行对于贷款的收取仍需依规照章进行。若商业银行已出现或潜在着信用危机,且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将直接波及到存款人的利益,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决定对该银行实施接管程序。进行接管的主要宗旨在于采取必要手段来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修复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营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实施了接管,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在此期间产生的债权与债务关系并不受此影响,仍然保持原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