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合同中明示附加文件构成主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时,毫无疑问其效力是完全受到认可的。
然而,如果在合同条款中并未出现这样的规定,那么这个附件即便被描述为“附表”,如所列出的商品型号和价格、具体产品细节及确认单等,只要其明显成为合同无法切割的一个部分,同样也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不过,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如单独存在的《安全协议》或《支付协议》等具有特定但显著的适用要求且必须在其他地方额外签署或加盖印章的附件,它们的法律效力则有待进一步确定。换言之,它们需要得到合同双方的进一步同意或追认方可生效,否则将沦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