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也日渐健全,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经济往来,人员录用等行为中都会选择签订合同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有时便会遇到其中一方当事人因为忘记带印章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合同只签字而没有加盖印章的情况。
只签字而没有加盖印章的合同到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在我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中又这样的规定:“当事人以书面纸质形式订立合同时,该合同要想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从这段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没盖章,只签字是有效的。在签署合同中签字和盖章其实是个选择题,并且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也就是说在签署合同时,当事人既可以选择既盖章又签字,也可以选择只签字或者只盖章。并且签署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如果签署人时公司法人代表可以选择自己签署或者通过代理人签署,当然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否则合同无效。
所以对于这种只签字未加盖印章的合同即可能具有法律效力也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关于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当在这份合同中只签署姓名而未加盖印章的一方为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时某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并且该委托代理人拥有代理权限,则该合同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在签署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对象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不论该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加盖印章,该劳动合同都是有效的。
2、当在这份合同中只签署姓名而未加盖印章的一方为某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并且该委托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在其代理权限已经失效后签署的合同,则该合同不成立同时不具备法律效力。例如在签署劳动合同中,与当事人签署合同的为某用人单位的清洁工,即使该清洁工与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亲属关系,但其不具备代理权限,因此这份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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