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常规的广告活动可视为一种要约邀请;
然而悬赏广告却并非如此,它实际上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要约,依据其定义,是由一方当事人以建立合同关系为出发点,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具体、明确的条件、意愿,并希望得到对方的承诺和认可。
从辨证的角度来看,如果被邀约方改变了原要约人所提出的条件,那么就可以将此看作为一份相反的要约,而此前的原始要约便应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