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合同属于要约邀请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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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悬赏合同是属于要约。悬赏广告和普通的广告是不一样的,普通的广告是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它是对不特定的人群发出的邀请来邀请不特定人群,向发出广告这一方进行要约。但是悬赏广告是必须要有人完成了约定的行为,这个合同才成立,所以它本质上是一种要约邀请。
悬赏合同属于要约邀请吗?

一、悬赏合同属于要约邀请吗?

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多数意见都把悬赏广告作为要约看待。因此,只要有人完成了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广告人应依广告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责任。

普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悬赏广告属于要约不妨通过以下比较着来说:

第一,含义上的区别: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条件,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辨证的讲若对方变更了要约人的条件,则构成反向要约,原来的要约视为失效.

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可以这样理解,要约邀请提出的不是具体条件而是意思表示(想法)。

第二,后果上的异同:

普通广告基本上都是在价格数量质地都没限制的范围内希望对方购买(有意向则需要再谈)属于要约邀请。悬赏广告一般是对指定行为的承诺,承诺的条件一定,要求对方行使特定的行为,对方只要完成则合同成立

二、悬赏广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怎样的?

当悬赏广告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在广告人和行为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广告人的权利:接受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的成果;悬赏广告要约发出后,广告人享有撤销权,但对已经完成的悬赏行为,不具有拘束力。

2、广告人的义务:按照悬赏广告的内容,对行为人给付应当给付的报酬;撤销悬赏广告的赔偿义务。

3、在悬赏广告中行为人的义务:完成悬赏行为的义务;不得扣押悬赏行为成果的义务。

4、行为人的权利:悬赏报酬请求权;广告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所以广告的悬赏合同一旦是被其他人接受并且向发出悬赏合同的当事人发出要约,而且得到了承诺,那么双方就需要签订合同,来保证这份关系的继续履行,一旦签订了合同,那么双方就受到这份悬赏广告合同的制约,如果是谁不承担这份合同的责任,那么另一方就有权让当事人承担他的违约责任。

在我国普通的广告他是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如果是悬赏广告通常都是作为要约,因为悬赏广告它是针对一些特定的人群,并且希望他们能够完成学生广告中的特定要求,而一旦有人完成了悬赏广告中的要求,这个悬赏广告的合同他才是成立的,而且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发出悬赏广告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报酬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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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一定行为,各国民法上并无严格限制,不仅指积极的作为,如寻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极的。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对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应依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指定的行为是对广告人报告一定事项的行为,或广告含有须将完成行为的事实告知广告人的意思,在通知到达广告人时,才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有人认为,不必将给付一定报酬作为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之一。理由如下:其
一,悬赏本身就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意思表示。至于不特定人在完成指定行为后,是否接受这种给付是行为人的权利;其
二,民事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法律不可能也不必要对悬赏广告的酬金给付作出限制。法律只须对悬赏广告的内容是否违背国家利益,是否有悖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加以限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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