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属于要约,普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悬赏广告,是不同于一般广告的一种特殊广告形式。它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多数意见都把悬赏广告作为要约看待。因此,只要有人完成了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广告人应依广告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责任。
以下是普通广告和悬赏广告的区别:
第一,含义上的区别: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条件,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辨证的讲若对方变更了要约人的条件,则构成反向要约,原来的要约视为失效.
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可以这样理解,要约邀请提出的不是具体条件而是意思表示(想法)。
第二,后果上的异同:
普通广告基本上都是在价格数量质地都没限制的范围内希望对方购买(有意向则需要再谈)属于要约邀请。悬赏广告一般是对指定行为的承诺,承诺的条件一定,要求对方行使特定的行为,对方只要完成则合同成立。
二、悬赏广告属于什么性质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被认定为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契约才能成立。
悬赏广告的相关特点有:
1、有偿性
所谓悬赏,顾名思义,就是指用出钱或者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的帮助以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情,按广告发布人的要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为,广告发布人就必须支付约定的报酬,这样才能保证广告者和行为人两者间的利益平衡。
2、行为人的不特定性
悬赏广告是公开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所规定的行为,广告发布人的目的即得以实现,行为人就应该享有获得报酬的请求权。
3、注重结果性
广告发布人发出悬赏广告,是为了追求一定结果的实现,至于行为人如何完成该行为,他是不关心的,相反,行为人只要没有完成指定行为,不管付出了多大的代价,都得不到报酬请求权,广告发布人也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悬赏广告属于要约,普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的一种。因为悬赏广告当中有明确的约定行为,当有人完成了该指定行为的话,那么合同就会成立,如果有人违反合同的话,那么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向另一方进行支付违约金,或者是进行有关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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