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符合特定减刑条件的受罚罪犯有权利提交减刑申请。
是否减刑将依据囚徒在日常生活期间所展现出来的具体表现予以判定,包括认罪悔过及立功等各种因素。
若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则其减刑期限至少需保持在原来刑罚的二分之一之上。
针对那些依照法令规定被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乃至终身监禁惩罚的犯罪分子来说,如果在服刑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循狱中法规制度,积极投身教育改造,并拥有真诚的悔过之心或立功之举,皆有可能获得适当的减刑考虑。
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凡具备如下任一重大立功表现者,理当受到相应的减刑待遇:
(1)成功预防他人实施重大犯罪行为;
(2)向司法机关披露内部和外部监狱中所发生的重大违法活动真相,并经认真查实确属事实;
(3)在科学研究领域取得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显著成果;
(4)在日常生活中挺身而出救助他人于危机之境地;
(5)在应对自然灾害或排除突发性大规模事故的行动中有突出表现;
(6)对国家和社会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的杰出人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