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下刑事罪名之人,必须通过充分使用确凿且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实以下11项案件事实:
(一)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二)指控之犯罪行为的确切存在性;
(三)该犯罪行径是否确实是由被告人实施;
(四)被告人是否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其观念及思想是否形成了罪错,实施犯罪行为的动因和目的究竟为何;
(五)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所采取的方式方法以及产生的后果,以及案件背后的起因等等;
(六)该案件是否涉及到共同犯罪或犯罪事实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以及被告人在此类犯罪行动中所处的地位及其发挥的具体作用如何;
(七)被告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是否具备诸如从重、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等诸多条件;
(八)关于涉案财产处置情况的事实资料;
(九)关于并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内容;
(十)关于管辖权、回避事宜、延期审判等的相关程序性事实;
(十一)与确定犯罪性质和量刑相关的其他所有重要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