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之所需具备的特定条件如下:
拥有自主注册并登记的固定名称与经营场所;须得保证至少二十万元至最高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运营资本金储备;需明确注明其司法鉴定业务的主营范畴;必备在主营业务范围之内进行司法鉴定的相应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以及必须具有在专业领域内完成司法鉴定工作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作为支撑。
另外,每位司法鉴定人在每项司法鉴定业务中必须具备三位及以上专业人员共同参与操作。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2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1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