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0
浏览10w+
邓普云律师
邓普云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2万人
专家导读 1、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2、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3、有规范的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含五项)的,称“司法鉴定所”。六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所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随着法律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知道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卫自己的权利,对有关结论不服时,会申请司法鉴定。到正规的司法鉴定所申请才会被法院或行政机关认可。那么符合那些条件才是正规的司法鉴定所呢?今天,律图小编就带来司法鉴定所成立条件的相关内容,供大家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所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或者说,司法鉴定所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活动的专门单位。司法鉴定所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所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司法鉴定所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三、审核登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四、名册编制和公告

(一)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必须统一编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报司法部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公告一次。司法部负责汇总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在全国范围内每五年公告一次。

未经司法部批准,其他部门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编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或者类似名册。

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可以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通过上文可知,司法鉴定所成立条件是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被纳入名册编制并公告,且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所合法,鉴定的结论才有可能合法,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茂名律师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7千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7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司法鉴定所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一键咨询
  •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2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8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6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04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6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4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3****22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0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4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7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4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0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8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7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1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荆门市司法鉴定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首先要有自己的名称和场所以及该司法鉴定所是必须要有相关的仪器设备用作司法鉴定,并且他想要注册司法鉴定公司,他的资产是不能够少于50万人民币的,而且它的从业人员至少是要六名以上。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非法所得多少达到立案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所得的立案标准,不同的案件标准不同,对于盗窃案件,普通的偷盗行为,偷了五百元以上就会被立案,但是如果是扒窃,或者是入室盗窃,有没有非法所得,都会被立案。对于职务侵占罪和罪,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才达到立案标准。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697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如何成立司法鉴定机构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报主体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2、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3、有司法鉴定机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章程。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立功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立功成立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立功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因此,构成立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立功的时间
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立功的时间是量刑阶段的立功与行刑阶段的立功的主要区别。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而作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判决宣告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二)立功的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构成立功的条件有哪些
立功不仅是一种表现,而且必须要有某种实际效果。立功表现形式不同,其立功效果亦有所不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须经查证属实才能成立。查证属实是指经过司法机关查证以后,证明犯罪人揭发的犯罪行为确实属实。
如果经过查证,犯罪人揭发的情况不是犯罪事实或者无法证明,则不属于立功。提供重要线索的立功表现,须使犯罪案件得以侦破。使犯罪案件得以侦破是指司法机关根据犯罪人提供的重要线索,查清了犯罪事实,破获了犯罪案件。其他立功表现,同样也要具有这种立功效果。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97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立功成立的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立功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因此,构成立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立功的时间
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立功的时间是量刑阶段的立功与行刑阶段的立功的主要区别。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而作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判决宣告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二)立功的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构成立功的条件有哪些
立功不仅是一种表现,而且必须要有某种实际效果。立功表现形式不同,其立功效果亦有所不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须经查证属实才能成立。查证属实是指经过司法机关查证以后,证明犯罪人揭发的犯罪行为确实属实。
如果经过查证,犯罪人揭发的情况不是犯罪事实或者无法证明,则不属于立功。提供重要线索的立功表现,须使犯罪案件得以侦破。使犯罪案件得以侦破是指司法机关根据犯罪人提供的重要线索,查清了犯罪事实,破获了犯罪案件。其他立功表现,同样也要具有这种立功效果。
立功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立功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因此,构成立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立功的时间
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立功的时间是量刑阶段的立功与行刑阶段的立功的主要区别。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而作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判决宣告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二)立功的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构成立功的条件有哪些
立功不仅是一种表现,而且必须要有某种实际效果。立功表现形式不同,其立功效果亦有所不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须经查证属实才能成立。查证属实是指经过司法机关查证以后,证明犯罪人揭发的犯罪行为确实属实。
如果经过查证,犯罪人揭发的情况不是犯罪事实或者无法证明,则不属于立功。提供重要线索的立功表现,须使犯罪案件得以侦破。使犯罪案件得以侦破是指司法机关根据犯罪人提供的重要线索,查清了犯罪事实,破获了犯罪案件。其他立功表现,同样也要具有这种立功效果。
有限公司的设立成立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职权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7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公司成立分公司算分立吗,成立分公司条件有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公司成立分公司算分立吗,成立分公司条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民事案件立案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案件立案条件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民事和受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与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直接有利害关系,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利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2、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的争议。但是需明确的一点是,法律只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不论所列的被告是否适格,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告错了人,在立案阶段,不进行审理和查明,因此,并不妨碍诉讼的成立。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保护什么、支付什么、反对什么、确认什么等应清楚、明白,不能模棱两可。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人民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实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说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更、消灭的情况及所持的观点、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至于原告的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在立案审查阶段不问。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原告的案件应该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应当属于由人民主管,人民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另外,接收诉状的必须对该案有管辖权才能正式受理该案件。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697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民事案件立案条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案件立案条件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民事和受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与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直接有利害关系,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利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2、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的争议。但是需明确的一点是,法律只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不论所列的被告是否适格,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告错了人,在立案阶段,不进行审理和查明,因此,并不妨碍诉讼的成立。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保护什么、支付什么、反对什么、确认什么等应清楚、明白,不能模棱两可。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人民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实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说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更、消灭的情况及所持的观点、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至于原告的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在立案审查阶段不问。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原告的案件应该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应当属于由人民主管,人民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另外,接收诉状的必须对该案有管辖权才能正式受理该案件。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司法鉴定第三方机构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1、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2、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3、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4、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
(2)主观条件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客观条件
各共犯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要求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实为一个整体,共同作用于危害结果,各共犯人的行为于危害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要注意常见的不构成或共犯处理的几种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一方故意与一方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
(3)实施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
(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5)实行过限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6)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97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民事合同成立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所谓缔约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订立合同,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2、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是构成有效合同的先决条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当然条件之一。但必须注意的是,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强行性法律规定。
4、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依法成立之契约,于当事人之间犹如法律”。因此,作为确定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依据的合同内容对于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生效后如何履行,以及发生纠纷时判断孰对孰错具有重大意义。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在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合同的内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特定事项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如果合同内容属于事实不能、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则合同无效。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必须依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否则,即使具备了上述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也不生效。该款规定主要体现了国家对合同自由的适度干预或者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暴力取证罪立案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暴力取证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 标准的规定(试行)》(199
9.
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暴力取证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 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
3.案(刑法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
团伙诈骗罪立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团伙诈骗罪立案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因此,不论是个人诈骗罪还是团伙诈骗罪均按照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判断是否立案。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一、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诈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2、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中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7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担保公司成立条件
成立担保公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自己固定的办公地点。3、有不少于一千万元的资金来实际地投入到企业中。4、有一定数量的住房,作为安置拆迁居民的周转房屋。5、有专业的、可以适应工作的需要的管理人员。六、有公司章程,并且章程要符合《公司法》。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团伙诈骗罪立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团伙诈骗罪立案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因此,不论是个人诈骗罪还是团伙诈骗罪均按照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判断是否立案。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一、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诈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2、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中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697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个人骗贷罪立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个人骗贷罪立案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
(六)》新设罪名:《刑法》第175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骗贷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1、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
2、区别主要是借款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犯罪金额不同,骗贷罪起点数额一般是100万元,诈骗罪起点金额一般是3000元以上。
骗贷罪立案标准: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且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4、合同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2、承诺在什么时候生效,当事人就应当在什么时候受合同关系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上的义务。
3、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何时到达于要约人,则承诺便在何时生效。
4、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视为承诺的生效时间。
(4)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5、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6、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由于合同的成立地有可能成为确定管辖权及选择法律的适用等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明确合同成立的地点十分重要。
7、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但也要根据合同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区别。
8、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9、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第35条)。
10、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
1、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
2、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成立的概念以及合同成立的要素
1、合同成立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2、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3、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5、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6、合同的成立一般分为:自动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三种形式。
(1)自动成立
合同的自动成立,是指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的、完全的意思表示。
由当事人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代表人签字,合同既告成立。
它适用于当事人当面签订合同而又无须经批准的情况。
(2)确认成立
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是我国对外贸易交往中习惯采用的协议方式。
(3)批准成立。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司法鉴定 > 司法鉴定所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