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及要求,现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针对楼层在十层(含)以上,或埋深达到三米(含)以上的新建设备民用建筑物,必须按其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兴建六级以上抗力防护级别的防空地下室;
随后,对于非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属于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则应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来修建抗力等级为六级乙等的防空地下室。具体的分配比例如下,位于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比例为6%至8%;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比例为5%至6%;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比例则为4%至5%;至于位于县域地区的住宅楼,则其比例为3%。
最后,还需要注意防空工程面积及建筑工程面积的其它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