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工伤的认定中,十级伤残被视为是一项重要指标。
它意味着劳动者因受到工作过程中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疾病威胁,需要接受一定程度的治疗恢复。
在此情况下,有关部门会按照法律规定,向受伤害员工发放共计七个月的工资作为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
然而,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本人工资”这个概念是由工伤职工在过去的十二个月内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平均数额来决定的。
如果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地进行了投保,那么这笔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反之,若没有参加保险,费用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此外,除了上述提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受伤害员工还能获得以下赔偿款项: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病患在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主要涵盖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等多项内容,以及后期的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及再次治疗的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以病患在治疗期间的休养时间与个人收入状况为依据来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则取决于护理人员的收入水平和护理人数、护理周期。
(四)交通费:
包括病患及必要陪护人员因为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等人际交通所产生的所有实际费用。
(五)住宿费:
是指病患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赴本地处理交通事故时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来确定。
(七)营养费:
顾名思义,是为了辅助治疗,促进身体尽快康复而额外购买的食品保健品所消耗的费用。
营养费的多少也遵循医嘱和营养费发票的相关数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