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现的纷争问题,仲裁程序具有适用性与必要性。
由于这类劳资矛盾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等环节的操作规程所引发的争议,因此受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悉心关注并纳入了受理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