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增值税并非仅由买卖双方中的某一方单独承担,而是一种流转税收,通常情况下,其应由卖方进行承担且最终又会被转嫁至买方身上。
实际上,卖方在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时,其标价通常已将增值税附加在内。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初步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货物销售或提供各类劳务加工、修理与修配(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提供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视为增值税纳税人,并应当依法按照该条例的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此外,该规程还于第二条中明确了增值税税率方面的细节内容:
(一)对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涉及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或产品进口贸易,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述的特殊情形之外,税率均设定为17%;
(二)在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或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亦或是销售或进口以下列举的货物过程中,其税率则被确立为了11%:
1.粮食及农产品、餐饮行业常用之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基于生活需要而使用的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以及沼气、家用煤炭制品;
3.图书、日报、周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养动物时所需的饲料、用于农作物施肥的化肥、用于防治病虫害的农药、维护农场机械设备的农机设备、用于提高土壤产量的农膜;
5.国家主席令特批的其他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