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明确指示,企业针对职工所发放的夏季防暑降温费应归属为工资、薪金相应范畴内的福利待遇之一,故此部分资金必须计列入职工薪资总收入范畴之中,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交纳义务。对企业而言,无论是采用现金方式还是实物发放形式来支付防暑降温费用,皆须遵循这一原则,将相关金额被纳入到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之中,从而依法履行其税收责任。在个人所得税范畴之内,关于员工获得的夏季高温津贴这一项内容并不属于可以豁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应当与该员工当月薪酬、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然后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