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使解除合同之权时,必要事先通知对方,公示后,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时起正式解除生效。
然而,若其中当事一方依法提出解除合同请求,其势必要通知相关对方。
此时,合同将自通知抵达对方之日起解除。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若通知中明确列出某一特定期限之内,若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则该份合同将会自动解除。
如若在此期间债务尚未得到履行,则合同将于该通知所记录的期限届满之际解除。
当对方对合同的解除持有异议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要求,以确定解除行为的确切效力。
换言之,若当事人无提前通知对方,便采取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途径来单方面主张解除合同,那么在待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此主张之后,合同将自原告提交的起诉书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至对方之时起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