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与残疾鉴定之间的差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提出鉴定申请的时机以及相关行政机构的不同点。
劳动能力鉴定通常由受影响劳动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向劳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然而,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鉴定则一般由公安机关或者事故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或者具有相关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其次,是各项鉴定的依据标准各异。
对于劳动能力鉴定而言,除了针对工伤情况而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之外,还有适用于非工伤范畴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两套不同的标准作为衡量准则;而对于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方面的人身损害鉴定,其适用的标准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该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标准领域,这便是不同种类的鉴定依据背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
同时,在这些不同类别的鉴定上,其规范文本制定过程中所参考的医学原理和人体生理机能因素也是不尽相同的。
最后,需要提及的是,两种鉴定结果的实际应用目的存在明显的差异。
劳动能力鉴定的目标主要围绕着获得恰当的工伤待遇展开,属于职业劳动法范畴;而人身伤害评定结论更主要地被广泛运用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甚至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情形在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