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法律纠纷解决途径中,仲裁与法院有着显著的不同。
首先,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差异。仲裁主要是由仲裁机构进行处理,亦即仲裁委员会,它们通常是由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以及其他设立行政区域的城市的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商会统一建立的特别仲裁机构。
然而,审判工作则是由人民法院主导,法院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实施司法审判权力的法定机构。
其次,对于各类案件的管辖权也存在显著区别。仲裁机构,亦即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受制于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他们的管辖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明确授意,如若无有效的仲裁协议或者该协议被判定为无效,那么仲裁机构便无法对相关案件予以受理。相比之下,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却以强制管辖为主导,只要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法院即可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受理案件。
最后,在审理小组的组成原则方面,两者存在明显差别。在仲裁过程中的审理小组成员,通常是由各方当事人自主选定,或是共同协商选定,甚至可以委托给仲裁机构指定。这种构成方式源于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而在审判环节中,审判小组的成员则是由人民法院指派,当事人无权过问具体人选,仅能依法定程序申请回避,最终是否需回避可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