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相关条款,对因犯罪嫌疑而被执行刑事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实行拘留的最迟应当在实施拘留后二十四个小时之内进行一次询问。
若审慎甄别后发现该犯罪嫌疑人并无作案嫌疑的话,应当立即解除其拘留措施。
因此,刑拘的最短期限取决于何时开始进行讯问,倘若刑事拘留程序当即启动并得到执行且经询间后确认其不具备犯罪嫌疑者,那么可能仅需极短的时间便可获得自由;反之,若侦查人员在询问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确系存在重大作案嫌疑,则受案机构需要在拘留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三日内提交给检察院审查批准是否应当对其实施逮捕,然最终的决定权仍由检察院在收到申请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
综合以上考虑,通常情况下,刑拘的完整期限应在一至十四天之间波动,然而针对个别特殊情况,该期限还可能延长至三十七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