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假释的申请应由执行机关以书面形式提交,并上报至所指定的拥有对应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严谨的审核和裁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刑期达到原判决期限的二分之一以上即可开始申请假释;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只有在实际服刑期限扩展到十三年或更长时间后,且在严格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的基础上,如展现出真诚悔过的态度,并且没有任何重新违法犯罪的潜在风险,才能考虑给予假释。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