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此类动物必须具有被人类驯养的特征。
与野生动物相对应,人工饲养的动物特指那些处于人类占用和掌控之下并得到特定饮食照料的动物。
此种定义并不涵盖微生物(例如细菌、病毒等)。
(二)这些动物的行为所造成的他人伤害必须是来源于它们本性的独立性,也就是说,我们称之为“动物危险的实际发生”。
这里所说的“动物的独立加害”,指涉动物凭借其本身的行动能力或在外部环境刺激下,主要是根据其本能反应而非人为的强迫或推动,自身做出行为进而导致了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受损。
(三)必须确实对受害者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实质侵害。
动物对人类造成损害的形式可分几种:
首先,动物独立造成损害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的动作,比如牛将人顶起、马用蹄子攻击等;但是在某些特殊的危险情境中,动物的消极动作同样可能牵连到对人产生危害,如同如果一头牛恰好横躺在铁轨上导致火车脱轨。
其次,动物对人的损害,既可以是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也包括动物的行为通过间接方式对其造成困扰,如受惊的马儿由于受到惊吓在路边撞翻车子,车子倒地后有人因此受伤。
最后,动物对人类的损害不仅仅限于直接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失,还包括它们可能制造的危害状态,比如恶狗挡住道路,吓阻小学生无法正常通行。
他们无疑有权利要求消除这种妨碍,而对于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他们同样可以提出索赔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