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期满后的土地租赁契约并未续订而产生的地面附着物,其所有权应归属明示的所有权人所有。
此外,租赁期内附着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并不本质上影响租赁契约的法律效应。
至于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它实际上是指国家进行建设时依法征收土地时由使用土地的单位向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地上附着物损失的相应数额的赔偿。就此而言,《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在签订征地协议之前已经种植的青苗及已经存在的地上附着物,同样应对其给予适当补偿。
然而,如果征地协议商定之后采取的抢种行为以及新建的地上附着物,政府将不予任何补偿。关于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另行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按照以下方式实施: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严格遵循"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能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来补偿。对于拆除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原有的建筑结构形式和建筑面积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要参照各地现在的市场行情分别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