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其他职能部门将书证、物证以及视听资料等原始证据直接移交给执法机构之后,经过严谨的审核与确认程序,这些材料可以被视为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合法证据。
同样地,各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及查办各类案件期间所搜集到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各类证据材料,也同样具有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