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中,我们国家尚未针对双重劳动关系中的社会保障问题给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然而,从实际操作层面出发,我们必须强调,双重社会保险是被严格禁止的。
当同一名员工在两个或者更多的雇佣机构同时从事工作者,各个雇主都需要履行自己的法定责任,完整地为该员工各依法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
理论上来说,这个员工可以选择自行支付这几部分的保险金,也可以直接选择停止一份社会保险的缴纳,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员工能够参加两份工伤保险的话,他只能够在受损伤的过程当中,从其工作所在单位所参加的那一份工伤保险关系当中获取到相关的理赔款。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