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依照户口标准给予补偿:
在涉及集体土地的房屋征地拆迁过程中,适用于《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方政府根据该法律所制定的实施细则。
在此类情况下,征地拆迁的补偿范围为本村集体经济成员,补偿方式与本村户籍紧密相连,对于房屋所占土地并无作价赔偿之规定,原因在于土地仍归属于集体所有。
鉴于此,房屋所在地上的建筑物造价将经过全面评估后,以货币形式直接向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二)按照实际人数进行补偿:
参考《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条款,具备户口的村民得以获得宅基地分配资格;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位村民家庭仅可分配一处宅基地。
对于具有独立户口且已经成年、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若能达到分户要求,即可依照村委所制定的正式章程进行另行分配宅基地的操作。
具体事宜由村委会统一处理并公示。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