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台风应急响应导致的停工期间,如有员工仍需进行工作,这并不被视为休息日。
同时也不适用于法定节假日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范畴。
然而,对于因抗击台风或工作紧急需求而需要继续工作的某些员工而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情况并非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加班或是法定节假日加班。
因此,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不须向这些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薪资。
但是,为了体现公平性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对这些员工提供相应的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