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司事务中,当涉及到股东触犯法律的情况时,其所持有的股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然而,股东若要将自己拥有的股权转售给非本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征得公司其余股东人数的过半数的同意,这是法定的程序要求。
为了保证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他们正在做出股权转让的决定,并由此征集他们对这种行为的任何潜在反对意见或异议。
在收到股东发出的相关书面通知后,若其他股东未能在接下来的30天内给予肯定答复或表达明确看法,那么这将会被视作他们默许了此次股权转让行为。
但如果在经过上述步骤之后,其他股东中有超过半数成员对此持有异议,他们就必须考虑采取有效措施来购买或接受该名股东欲出售的股权,而如果他们没有做出这样的选择,那也就意味着他们已默认同意此次股权转让行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