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终本与终结执行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以下六个方面:
首先,从基本概念上出发,执行终结意味着在执行流程实施过程中,由于遭遇某种复杂的特殊情势,使得执行程序无法再或无需持续进行下去,因此,执行程序实际上就告一段落。
而终结执行则可以看作是这昂复执行程序的一种暂时中断。
然而,这两种叫法只是在书面术语表达上略有差异,法令层面的内涵却是相同的;
其次,这两组词汇所适用于的情况有着明显的区别——依据现行的法律规范,施行终结执行这种手段,一共有13种不同的情景状况需要予以考虑,而终本只适用于其中之一的情况,那就是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已经匮乏到无法再进行强制执行了;
第三,在使用这些词汇时,"终本"这个词具有明确的含义,它直白地表述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终结执行"一词则备有其专门的定义。
在具体应用过程中,我们应当避免将它们混淆误用;
第四,从法律条文赋予他们的职责来看,终结执行制度的出现是rou鉴于执行程序在实施之中遇到了无法或者无需继续推进的法律规定的理由,法律特许法院有权依照职权直接裁决完毕该案。
而终本制度则是专为解决在执行实践中遇到的大批量无实质性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而设;
最后,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后,无论是以终结执行的形式来结案,还是用终本的方法来结束,无论申请人的权益有否得到充分或者全面的保障,只要执行程序不再具备延续的必要性或者可行性,那么恢复执行的可能性便微不足道,执行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再会对已终结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任何财产调查控制行动。
至于那些通过终本方式结案的案件,执行法院会对其进行单独管理,同时在此期间还将继续调查控制被执行人的财富状况,同时实现对那些申请恢复执行的案件的实时监控和精细化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