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前科成立的条件,通常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必须曾经被法院判决承受过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执行此类严厉处罚;
其次,当这些罪犯获得刑满释放之后,若再次触犯法律,则可被视为有前科;
最后,如若所处的为管制、拘役的罪犯,其刑满释放在后再犯新罪,或针对被判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而言,只要其在缓刑考验期间未曾多次违反法律,但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再次犯罪,同样可以被视作有前科。
然而,对于正在接受刑罚的犯人来说,他们若在服刑期间再次违法犯罪,也不能因此被认为是有前科,而应该算作在服刑过程中的重新犯罪现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