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有前科,但不构成累犯的,依据犯罪的罪名、犯罪的情节进行判刑,不构成累犯的,一般不加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二、普通累犯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如犯罪分子前罪是抢劫罪,后罪是抢劫罪或者盗窃罪,此时是累犯。
如果犯罪分子前罪是抢劫罪,后罪是失火罪,则此时不是累犯。
2、刑度要件前后两罪都必须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那么无论后罪被判处什么刑法,也不构成累犯。
同样地,若前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则也不能成立累犯。
此处所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最后确定判处的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时间要件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
其中“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
就是说,主刑执行完毕5年之内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仍可构成累犯。
所谓“赦免”,是指受到特赦减免。
此处5年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应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
4、年龄要件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都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如果犯前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即使犯后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也不能构成累犯。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四个要件都满足才成立累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有前科,但不构成累犯的,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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