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裁定要求另一方在每一个月中的每月单数或者双数内的具体哪一天来实现其探望子女(探视权)的权利,同时可能会给予一至两个白天的时间段进行探视活动。
倘若另一方在执行探视权利时对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了显著性的负面影响,或者是未满十周岁的少年儿童明确表示不希望受到对方的探寻行为;在此种特殊情况下,维权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暂停另一方的探视权。
除此之外,任何人均不得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外,擅自剥夺另一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探视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