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符合特定要求前提下,养老保险可以选择进行一次性缴纳。
具体而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便可实现一次性全额缴纳:
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以前参与了保障计划;
其二,个人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段,但缴费期限尚未完全达成;
其三,退休后进一步延长缴费5年之后,依然无法达到15年的最低限制。
当个人的参保行为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阶段而累积付费的期限却不足以达到15年时,可以选择继续支付直到满足15年的最低标准,进而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在延续付款5年后仍然未能达到规定的15年界限,则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以补足剩余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