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假若自然人或法人未经著作权所有者同意而擅自使用、传播或改编受害人作品,则视其为著作权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者必须对权利人的实质性经济损失进行补偿;若实际损失无法准确衡量时,应依照侵权者的非法所得给出相应赔偿。
除此之外,赔偿金额也应包含制止侵权所需的合理费用。
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是侵权者的非法所得均不可预测时,法院有权依据侵权行为涉及的情节,做出五十万元以内的裁决。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畴,遵循全面赔偿的原则。
也就是说,这是指由于侵权导致版权权利人实际所有经济损失的范围。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侵权损失主要是因侵权行为使权利人现有的财务资源遭受的实际减损或丧失,也有可能预见性的利益下降或丧失。
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商标侵权的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
除了因著作权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该类赔偿还涵盖了对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的精神损伤赔偿。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