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提前偿还汽车抵押贷款的情况下,依现行法规,消费者并不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对于贷款机构而言,借款人选择提前还贷其实并未对其构成任何实质性损害。因此,贷款机构作为债权人,无权拒绝接受消费者提前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同时对消费者额外收取所谓的“提前还贷违约金”也是毫无法律依据和合规性的操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