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中,若法律效力的判决及裁决皆由第一审法院所作出,那么就需要按照第一审法院的诉讼流程进行审理,在此过程中所做出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都有权向上诉机关提起上诉;若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决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则应按照第二审法院的诉讼流程进行审理,在此过程中所做出的最后判决和裁定将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而当有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情况下,则应当按照第二审法院的诉讼流程进行审理,所做出的判决和裁定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对于再审结果仍不满意的当事人,他们只能够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抗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