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属性本质上的差异:
监察机关在法律属性上属于政治性的机关,并不具备司法性的职能;
然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却维护着法治国度的肩负起侦查权的神圣使命。
3.行使权力上的显著差异:
监察机关行使其调查权需要经过同级党委以及上级监委的严格审批,这样既能彰显出惩罚罪行与反腐倡廉的任务相结合,也证明了宽厚与严厉视具体情况灵活运用;相比之下,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却是以刑事诉讼法为基本准则,代表着保障人身安全与维护社会秩序凶手并重,同时追求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微妙平衡。
4.从法律依据角度来看:
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需遵守我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然而检察机关在侦查权的执行中,主要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
综观以上各个方面,可以清晰地看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法律属性、承担职责、行使权力方式以及法律依据等多个维度都有显著且关键的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