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义务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关事项,其中包含垫付通知以及医疗机构提出的关于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的申请及其相关证明资料。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务必在接到相关文件之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物价部门所颁布的收费标准,对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严格复查,并且编写出书面报告,通报给负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
首先,确定其是否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费范畴;
其次,核实该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最后,如有必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会对其认为应该考虑的其他元素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预计付款条件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必须毫不拖延地将所需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汇入医疗机构指定账号之中;而对于不满足预计付款条件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则不得不拒绝支付该项费用,并需向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解释具体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