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出售房屋时,关于婚前财产的处置,其所有权人无需征得另一半的同意或双亲的核准,然而,请注意,这也并非绝对,仍有特殊情况需要特别考虑。
在这些特殊情况中,一方面是指在婚后,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人自愿将其名下的资产加上伴侣的名字,那么此时婚前个人财产便会自动转变为夫妇共同拥有,因此在处理这样的财产时,需经由并除办理家庭日常事务外,任何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都应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方可执行。
因此,若无类似情况发生,理论上讲,一方持有的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人可自由地行使其权利和决策权,包括对房产这类重大资产的所有权变动(如出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