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只需涉及到的相关人员签署确认后便可。若经法院下令进行取保候审,则需由法院及公安机关的主管领导共同签署批准;反之,若为检察机构下令进行取保候审,则需由检察机构及其下属的公安机关的主管领导一同签署批准。公安机关在着手执行取保候审程序时,应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要求其本人亲自签名或者加盖印章,同时明确告知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所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