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进行工伤认定过程中无法获取足够的目击证人证词,还可通过其他方式提供的证据来完成证明,继而仍能将该事件认证为工伤,不会对后续的工伤认定流程造成任何实质性的障碍。
根据相关规定,各用人单位应从事故伤害事件发生之日或经诊断确认为职业病之日开始计算,在30个自然日内,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机关提交以下必备材料:
能够客观反映出您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包括实际存在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性证明文件;规范填写好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完整的医疗诊断记录或是职业病诊断报告书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