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能予以该仲裁申请的受理,那么案件当事人有权针对此类劳动争议事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期获取司法救济。
具体而言: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该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5个工作日内,倘若该机构认为已具备受理此类案件的相关条件,则应根据相关法定程序规定,选择给予正式受理并致函通知相关申请人,同时告知其有权拒绝接受上述纠正建议;反之,若仲裁委员会经审慎审查后认定该申请并不符合受理条件,同样需要以书面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至申请人处,同时详细阐明拒绝受理的原因及依据。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